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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基本法

海洋基本法簡要說明
臺灣是典型海島國家,海洋治理與藍色經濟攸關我國整體發展及競爭優勢;「海洋」保護管理、永續發展,亟需重視與落實。有鑑於此,制定「海洋基本法」,擘劃長遠、宏觀且整體性之海洋政策藍圖,確立指標性導引功能,發揮海洋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,實屬必要。

海洋委員會(下稱本會) 於107年4月28日成立,即為打造「生態、安全、繁榮」的海洋國家。為期符合本會組織法制定之意旨,同時彰顯海洋專責機關成立之使命,本會遴選海洋法政、海洋保育等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,並邀請海洋相關團體參與研商,歷經多次諮詢會議,完成「海洋基本法」草案。

「海洋基本法」草案於107年9月12日函報行政院審議,行政院於於同年11月22日、108年3月19日及27日召開3次跨部會審查會議,期間本會亦持續蒐彙各方意見,使「海洋基本法」草案內容,在一次次的修正、淬鍊下,更臻周延、完備,經行政院108年4月25日第3648次院會通過,及108年11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全文共19條,並奉總統108年1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26571號令制定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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